10/04/2005

幾則隨筆

1. 在紐約時報的網頁上看到這文章(要註冊或用bugmenot),內容提到沒有認可新聞機構的身份,國內民眾和組織不可在網上以電郵發佈評論或消息。另外,搜尋網頁不可發佈非官方的評論文章。雜誌報紙的網頁亦應優先報導官方發佈的新聞和評論。

以 網上媒體的角度,中共可以用這法例達至兩個目的:打壓網上消息傳播和壓制黨外言論。一直以來,網上言論因為較難防止,故中共向來用盡一切辦法收緊本來已 不多的言論空間,這一步只會是長遠步署的其中一步。自從中宣部今年要求網站登錄在案,加上被網民戲稱為《萬里防火牆》的監控,中國網民可用的言論空間再進 一步減少。

2. 一如以往,中共在思想監控的手段,始終如一地笨拙。相比之下,自由市場經濟的點子便高明而毒辣得多。聯合國WIPO (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)正在審議的「保護廣播機構條約」(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)提出如下的建議:一般廣播機構播放有版權的聲音、圖片或影片,可享有的商品專營和轉播權有效期應由二十年增至五十年。同時, webcasting organizations(其定義與一般廣播機構相同,只是媒介是互聯網而非大氣電波)應與一般廣播機構受同等條約「保護」。

只 從字面而言,這條約並無不太大殺傷力。可是,這裏要留意的是webcasting organizations的定義,以及條約對版權物品的影響。 我在上面提過,縱使媒介不同,但WIPO依然把webcasting organizations定位成為和電台電視台相同。問題是除了媒介外,互聯網上並無類似廣播機構的中央架構統籌以上物品的發放,故除了部分電台電視台 之外,一個以互聯網為媒介而運作模式有如電台電視台的機構並不成立。但WIPO把webcasting organizations等同電台電視台,能令小如一般webhosting公司亦可被視為webcaster,即時擁有其負責傳送的一切聲音、影像的 商品化及再發行權,為時五十年。商營傳媒亦可成為webcaster,所以經由傳媒在網上轉播/轉載以上物品,亦可享有同等權利。更恐怖的是,無論版權為 商業性質的或是Creative Commons的,條約一律有效,因為有關權利凌駕於版權之上。

上面說得比較煩複,舉個例:我制作一個 用Creative Commons licence的podcast,放在網上供人下載。如果這條約存在,則其他人要轉播不單要得到我的同意,更要得到負責檔案傳送至下載者的所有機構,由 ISP到hosting無一倖免。另外,商營傳媒如果轉播那podcast,該機構無論是否版權持有人,亦可擁有以上的權利。

這種事件,實在叫人懷疑:究竟這個世界是否由商界統治的?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?這個條約,不但用錢和權利手續限制言語、創作自由,更讓傳媒機構無視版權,強搶個人的創作成果。

作為一個普通人,我們可以做什麼?其實不多。香港連WIPO的會員都不是,我們有什麼意見都無法表達。唉!

3. 我媽的情況一直在進步,雖然步行仍有不便,但已可自行處理日常事務,惟家務則仍未能勝任。她現在要做物理治療,每星期三次,每次兩小時。往後的日子,便只有靠她的努力和我們一家的造化了。

4. 早上在樹下等車時,竟然有小鳥空襲,正中頭獎,萬分狼狽。鳥兒,要證明這城市仍然充滿生機,可不需向我空襲吧...

延伸閱讀:

New York Times: China Tightens Its Restrictions for News Media on the Internet
CPTech.org's site for WIPO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